死刑复核程序高院可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依法改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