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或者骗取信用证的,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