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未遂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已着手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