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作者:dong3332024-10-16 16:0593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鉴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