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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诉转自诉”案件

作者:yidiankuai2024-10-16 15:4083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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