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要申请追加劳动仲裁请求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出。如果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则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但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