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限于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非北京常住户口毕业生须符合《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相关条件要求;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认证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社会人员应具备3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等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条件;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93年5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8年5月以后出生);社会人员40周岁以下(1983年5月以后出生);
(五)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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