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审批流程如下:

1.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规划审查意见书、用地合同等。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3.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