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篇:叛逃罪和投敌叛变罪有什么区别
下一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