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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