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的,公安机关应该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将案件再次移交到人民检察院。案件之所以会被人民检察院退回,基本上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不够充分。总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只能退回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