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因法定期限届满但不能予以释放,仍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也应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