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1、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的,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3、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4、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在2个月内宣判;未被羁押的,在6个月内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