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按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收取诉讼费的,退回一半的诉讼费,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的,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