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条件是:
一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二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也就是非法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国家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的,对非法集资坚持的是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