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质量问题一般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二手房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参照二手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进行修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出卖人如实告知买受人二手房质量问题的,由买受人对告知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