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户一宅政策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拆迁时,应按照“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土地使用权基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助和奖励”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