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如下:房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