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权40年到期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商品房所属土地属于商业用地的,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