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宅基地户主名字需要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转让申请,向辖区国土所提交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审核通过进行过户登记,下发新的证书。
变更时,双方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转让人应当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受让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