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使用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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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