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1、非法生产30套以上成套警用制服或100件非成套警用制服的;
2、非法生产10件以上一般警用器具、50根以上警棍、100件以上警用标志、1副以上警用车辆号牌或3副以上专段民用车辆号牌的;3、非法经营5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千元以上的;4、用于违法犯罪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