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或无期,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限度: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刑期在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刑期在13年以上;死缓被限制减刑的,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的不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