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枪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将枪支出租给无配枪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用作借债质押物的;
2、非法出租枪支引发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3、非法出租枪支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4、非法出租枪支被他人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