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1-苯基-2-丙酮、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类制剂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