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串通投标的行为使国家、集体或他人遭受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中标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3、使用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4、因串通投标在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犯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