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抗诉: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基层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