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都是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