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诈骗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台湾,因其剧本设计完美、话术与时俱进,制造出无数惊天大案,曾经被誉为“诈骗之王”。任何公检法联系当事人处理问题一般是前往所在单位处理,不会在网络或电话处理相关问题,更不会求当事人转账汇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