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能当证人。原告不是证人,也不能当证人。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原告在法庭上“作证”叫“当事人陈述”是原告的主张,需要原告拿证据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