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