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可以单独适用。根据法律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其中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