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法院的通知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
直接送达是指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
当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时就采用留置送达。
当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当无法采用直接送达时,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文书送达至受送达人。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就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会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