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定罪惩处: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定贪污罪;
2、贪污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应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等,具体量刑应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