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适用对象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限制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在申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死刑的裁定,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核准权。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