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被告人王某拨打机场呼叫中心电话,谎称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导致部分航班备降、返航,扰乱了机场秩序,但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近日,法院判处王某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就由学斯教育网编辑为你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用手机拨打长沙某机场、福州某机场、深圳某机场呼叫中心电话共计4次,谎称其在飞机上放置了炸弹,造成机场启动紧急预案,为排查险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导致部分航班备降、顺延,造成几家航空公司燃油费、服务费等已核实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472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有轻至中度智能受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判处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亮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因为他是初犯,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三、相关法规解读:
2013年9月29日,最高法对外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对谎称炸弹”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于9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致使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以及影响航空器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根据司法解释,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