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子的结案与终结最终是由检察院来把关和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是根据检察院的决定来执行侦查任务。
2.当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时,意味着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但这并不排除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
因此,即使案子已经结案,警察仍然有可能根据检察院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案件移送检察院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将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方面。
3.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且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且以两次为限。
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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