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的权利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申诉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硕名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