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可以是董事会人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要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