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知识】买卖不破租赁同财产保全制度的竞合与冲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运用这一制度,能起到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这对保护权利人利益,减少交易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加强财产保全力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搞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财产保全也是基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有时它也会与买卖不破租赁发生竞合或冲突。诸如,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就会发生冲突。如何处理解决这一冲突,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则无任何权威性可言,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保全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保全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保全和查封。若租赁后于保全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保全和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