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2.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我国目前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
1.枪决:这种方式较为常见,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2.注射:这种方法是近年来开始采用的,通常是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内的执行室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