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带擅自改为停车场不合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将小区内原有的绿化带改为停车场系改变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的行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园林、规划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