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归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其主要承担的是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行政上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