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