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应和判处拘役的同类人员关押在一起,有时也称狱友或所友。拘役刑不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在在公安机关的看管下进行对劳动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