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
1.枪决:这种方式较为常见,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2.注射:这种方法是近年来开始采用的,通常是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内的执行室进行。
执行死刑的程序:
1.在交付执行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当以注射或者枪决等方式;
3.执行死刑完成后,由法医确认罪犯是否已经死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罪犯执行死刑前可以会见家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若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