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指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但是缓期执行,如果考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缓刑,就是对罪犯先宣告定罪,暂时不执行所判的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对该罪犯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应撤销缓刑。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