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务工合同应写明务工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务工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务工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