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结束后,如果仲裁庭未作出处理结果的,能撤诉;并且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仲裁庭已经作出处理结果的,则当事人不能撤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