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及以上的,可办残疾证。对于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其中四级伤残为轻度伤残,一级伤残为极重度伤残。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